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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作者: 雪缘园足彩 来源: 雪缘园足彩   日期:2020-02-08 17:25

原标题:内蒙古日报数字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本报2月7日讯 (记者 苏永生)2月7日,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伏瑞峰,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尤俊成分别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伏瑞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这一法一条例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法律。其中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当前,无论是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各有关部门,还是所有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利、责任义务来进行预防处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感染性流行情况,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了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自治区人民政府1月25日依法决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尤俊成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加大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2013年再次修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一法一条例的规定落实责任,依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我区扩散蔓延。

一是按照一法一条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尽职履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疫情。一法一条例都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职责,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启动应急预案、发布信息等制度,赋予了政府可以采取的隔离治疗、限制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紧急调用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防控措施。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采取了一系列阻止疫情发展蔓延的有效措施,比如,及时主动准确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检查来往车辆人员,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要求学校、企业等单位延迟开学、延迟复工,对从疫区流入人口,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落实隔离和控制措施,遏制和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等。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组织力量深入农牧区和社区,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等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这些措施都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也是打好疫情阻击战所必须的。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仍然存在对疫情防控严峻性认识不足、安排部署不够充分周密、防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二是按照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承担疫情防控义务。根据一法一条例,广大群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自身防护,并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防控工作中依法采取的措施予以理解、配合和协助。在这方面,第一,疫病患者要主动配合隔离治疗,其他有关人员要如实报告旅居轨迹、接触情况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不服从不配合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